常见问题解答

追溯系统/平台

Traceability System/Platform

  • 生产企业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的主要流程

    答:1.企业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获取密钥(Ukey)、用户名和密码;

           2.用户登录→添加追溯的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

           3.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包装……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

           4.若上传出库数据,在销售出库时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 试点经营企业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的主要流程

    答:1.企业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获取密钥(Ukey)、用户名和密码

           2.用户登录→扫描产品包装……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

           3.销售出库时,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

  • 关于兽药产品追溯码

    答: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以下简称“兽药二维码”)由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的编码,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追溯码由24位数字构成,第1-8位为追溯码申请日期,第9-13位为企业标识,第14-24位为随机位。

  • 关于兽药二维码的印刷

    答:兽药二维码的印刷由兽药生产企业负责,要确保识读率。兽药二维码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二维码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暂不统一要求。二维码扫描后需要按顺序呈现至少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追溯码、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生产企业简称、联系电话。但最小销售包装为20ml以下的,在保证追溯码完整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

  • 关于二维码信息采集、上传

    答: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可以接受所有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码及数据交换文件规范》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数据采集设备接口标准》所采集的规范数据。


  • 关于新追溯系统的上线时间问题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附件1或2要求上传兽药追溯数据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系统将不再接收按旧标准上传的入库和出库文件。9月1日前,为新旧标准并行期,新旧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文件追溯系统均可接收。

  • 关于追随设备厂商的要求

    答:2019年9月1日起,追溯设备厂商应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备案登记,方可获得接口开展兽药二维码数据采集工作。追溯设备厂商请于9月1日前完成在追溯系统中的备案登记以及软件升级工作,以免影响追溯设备使用。

  • 关于兽药追溯的相关最新接口规定

    答:详见中国兽药信息网 http://www.ivdc.org.cn/2wm/2wmdt/201906/t20190603_50616.htm

    附件: 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数据交换文件规范 

                2.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备案登记和接口调用规范

生产赋码

Coding

  • 关于兽药产品标签

    答: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应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按照我部规定印制兽药二维码。6-20ml(包括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原则上也应按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并上传入库信息和出库信息。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涉及的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 安瓿、5ml及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

    答: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其中属于异型瓶的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 关于兽药二维码唯一性

    答:兽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物流出库

Logistics

  • 兽药产品追溯信息上传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境内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1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传兽药产品入库和出库数据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系统将不再接收按旧标准上传的入库和出库文件。9月1日前,为新旧标准并行期,新旧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文件追溯系统均可接收。

  • 关于兽药产品入出库文件新格式问题

    答: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下线后应及时将兽药产品入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和包装规格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兽药产品出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应为已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

  • 关于进口兽药问题

    答: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并在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进口兽药产品赋码时应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在产品通关后及时将产品入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和包装规格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出库信息(新增追溯设备厂商代码)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应为已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